案件号 | (2019)琼9021执385号 | 失信人 | 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201422752L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资源向原告伍中新返还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损失2万元,总计12万元,该款分三期付清,自2019年3月(含当月)至2019年5月(含当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4万元;
二、若被告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约定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伍中新有权以13223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连雄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2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1民初8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