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程某,男。
(2017)琼9021执279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程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车辆、银行、土地、房管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程某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在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济 国
人民陪审员 陈 元 信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博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