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1执308号 | 失信人 | 叶长斤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51987071009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蓝亚英、叶长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528.40元、罚息19.68元(截止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528.40元、罚息19.68元,2019年7月1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528.4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575%计算); 二、被告蓝亚英、叶长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2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35元,由被告蓝亚英、叶长斤共同负担,由被告蓝亚英、叶长斤直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偿还。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1民初12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银行卡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