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与戴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29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1民初287号

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兴安大道东侧(宝安・公园家12#商住楼)。
负责人:周世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婷婷,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与被告戴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曹贤淑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永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