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骨头案”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发布日期: 2021-05-21 来源:定安法院

近日,定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长达4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坚决攻克“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2日,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0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韩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购鹅款85500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遂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仅发现其名下有海马牌小轿车一辆,本院虽予以查封,但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

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无果。经本院院长批准,本院开出拘留决定书、搜查令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委会后亮坡村寻找被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家中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踪影,仅见到被执行人的母亲。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的母亲说明案情及来意,请其说出被执行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但被执行人的母亲极其不配合,对执行法官的要求不予理会。执行法官出示搜查令后,对被执行人的住宅进行了搜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只能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2月26日,执行法官收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将有一笔征地补偿款要发放,但何时发放、具体金额多少、发放到哪个账户不得而知。经过深思熟虑及讨论执行策略,本院决定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并立即制作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往文昌市锦山镇下溪坡村民委员会,在标的限额内提取被执行人在该村委会的款项。第二天一早,执行法官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前往该村委会,并联系后亮坡村村小组组长,向其核实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相关情况,请其协助将相应款项转入定安县人民法院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段时间后,该村征地补偿款已发放完毕,但本院仍未收到相关款项。在本院决定向下溪坡村民委员会展开调查询问之际,申请执行人致电本院称已收到债务款,但本案的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双方争持不下。经执行法官释明,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将该两笔费用转入其财付通,由法院进行扣划。至此,时隔近四年的“骨头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对于此类“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暂时结束执行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工作的结束。一旦发现财产线索,法院将采取“快、准、狠”的强制手段控制财产,依法保障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

自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定安法院始终把“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贯穿于审执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突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群众需求,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