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风险防控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定安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强化我院院、庭长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风险防控的范围

风险防控的范围包括以下重大执行行为中的程序违法的风险、主体不适格的风险、超期限、超标的的风险。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处分性措施,包括拍卖、变卖、扣划款项、变更登记等;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

(三)对相关人员、相关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确定;

(五)执转破案件;

(六)其他重大执行行为。

以下案件的合议庭原则上由入额法官组成:(1)执行标的额五百万以上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涉及群体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4)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风险防控的主体及办案指标

   (一)案件风险防控逐级实施,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委承办的案件由承办人自行风险防控;副院长、审委会专委对所分管部门负责人承办的案件进行风险防控;庭长对所在部门法官承办的案件进行风险防控。

(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的办案指标,结合本院办案数量实际情况,核定本院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如下:院长的承办案件数量(不含参审案件,下同)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10%;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委的承办案件数量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5%;庭长的承办案件数量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60%。

(三)院庭长的办案数量由立案庭根据全院收案情况实时动态把握。严格执行院庭长办案指标,充分释放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潜能。

(四)院庭长要通过积极主动参审案件加强对入额法官的监督指导。院长除承办自己的案件外,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每位入额法官承办的案件至少1宗。副院长、审委会专委除承办自己的案件外,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分管部门每位入额法官承办的案件至少1宗。庭长除承办自己的案件外,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本部门入额法官承办的案件至少1宗。

院庭长参审案件时,审判长由案件承办人担任。

院庭长参审案件数,不计入院庭长办案指标。

三、风险防控的方法、步骤

(一)承办法官填写《执行案件风险防控表》;

(二)承办人应在审限届满二十日前将审阅材料及《风险防控表》连同裁决文书的清样报风险防控人。

(三)风险防控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审阅完毕,案情复杂需阅卷审核的,可延长三至五个工作日内。无不同意见的签名;有不清楚或不同意见的,应与承办法官沟通。

(四)沟通后,承办人与风险防控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风险防控人员经审阅认为存在相应风险的,应如实记录于《执行案件风险防控表》中,并向承办人口头提出风险警示。

(五)庭长应将涉及分管领导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风控材料呈报分管领导进行风控;分管领导无不同意见的签名,有不清楚或不同意见的,应与承办法官沟通;沟通后,承办人与风险防控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人可提请进行法官会议,或分管领导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法官会议就相关事宜讨论后,由承办法官综合各方面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取执行行为。

(七)法官会议记录原件应附于案卷副卷归档,会议秘书应印制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阅。部门法官会议会议记录复印件由本部门负责按年度保管。专业法官会议记录由会议秘书交法院办公室按年度保管。

四、重大执行行为的风险防控是采取该执行行为的前置程序;未经风险防控的,与之相应的裁决文书法官不得签发。

五、本意见所称院庭长,不含副庭长。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本院试行,试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7年10月1日前旧存未结案件、2017年10月1日后新收案件适用本意见。

 

 

 

附:《执行案件风险防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