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祖英(证件号:460027198312275313)

发布日期: 2020-05-25 14:42:01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案件号
(2020)琼9021执300号
失信人
马祖英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831227531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马祖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9月1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575.03元、利息人民币88.21元及信用卡费用人民币640.51元,三项共计人民币6303.75元(2019年9月18日起至还清债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费用按本判决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相加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41.52元,两项合计66.52元,由被告马祖英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1民初1396号
执行法院名称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银行卡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定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