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法院轮岗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8-10-24 来源:定安县人民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轮岗管理规定

 

为培养锻炼干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轮岗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干警合理流动,优化干警队伍结构,提高干警业务管理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我院审判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轮岗的基本原则

    1、工作需要的原则。

    2、保持工作相对稳定的原则。

    3、定期和不定期轮岗交流相结合的原则。

    4、任职回避的原则。

    5、庭室与庭室相互交流的原则。

三、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一)干警轮岗的范围和对象

     干警轮岗是指在我院内有计划地轮换职位。对象为我院业务部门干警。具体轮岗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1、凡在同一业务部门连续工作3—6年,原则上应实行轮岗。

    2、为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续性。同一部门轮岗的人员较多时,应采取逐年轮岗的方式,每次轮岗人数不超过本部门人数的50%,同一部门每次轮岗的干警比例不超过50%。

    3、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个别干警的轮岗年限。

   (二)下列对象不列入轮岗交流范围:

    1、年满55周岁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纳入干警轮岗范围。

    2、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轮岗的组织实施

    干警轮岗交流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工室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程序:

    1、政工室按照本规定要求列出符合条件的干警名单。

    2、政工室向符合轮岗条件的干警约谈、并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轮岗意向研究提出轮岗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3、轮岗人选经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政工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轮岗的纪律和要求

    为保证干警轮岗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和要求:

    1、必须严格履行干警轮岗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轮岗对象,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指定轮岗对象。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关于干警轮岗的决定,做好轮岗后的工作调整和安排。

    2、轮岗的干警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在接到政工室通知后,应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部门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政工室直接办理轮岗的相关手续。在1个月内仍不到职的,免去现职,调离现工作岗位,5年内不得提拔;是中共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要严格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并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二〇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