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913-928号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

定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琼9021民初913-928号



  


梁自熬、梁嘉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尹成岐、杨亚周、叶杰华、戴云祥、赵永、陈平莲、王彩娟、吴多月、周文中、李志元、尹兴平、罗和国、张熙桥、何承伟和李明波共16人与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自熬劳务合同纠纷共十六案,经审查,梁嘉文属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追加梁嘉文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梁自熬、梁嘉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2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居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