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1执304号 | 失信人 | 徐德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87022045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徐德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9月2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932.04元、利息人民币944.79元及信用卡费用人民币814.63元,三项共计人民币11691.46元(2019年9月26日起至还清债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费用按本判决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相加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元,保全申请费68.46元,两项合计114.6元,由被告徐德光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1民初13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银行卡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