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影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29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1民初370号

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长秀商住区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会所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亚,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珍,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信・半岛美庐客服主管。
被告:王影,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〇拢〇
本案按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贤淑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鹏程
书 记 员   陈永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