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举证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22-01-20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I.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II.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包括:

a)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b)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c)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III.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法院确定的一审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0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得超过7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IV.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V.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VI.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VII.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VIII.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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