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5执1750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全星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益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874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海南益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海南益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益尔药业有限公司4.123.94%股权进行冻结。
二、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冻结的股权;
三、相关权利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898-68638866
本院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西255号 邮编:5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