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1执205号 | 失信人 | 定安辉煌黄牛专业合作社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3469025681180499Y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志山与被告定安辉煌黄牛专业合作社、第三人陈文生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农业开发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定安辉煌黄牛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志山4836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梁振桥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1民初103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