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定安县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完善我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领示范——推动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常态化

1.让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树立和践行“办案就是管理,办案就是监督”的理念,通过示范,有针对性地预防审判风险,同时带动入额法官有效防控相关风险。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的办案指标,结合本院办案数量实际情况,核定本院院庭长的办案数量核定如下:院长的承办案件数量(不含参审案件,下同)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10%;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委的承办案件数量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5%;庭长的承办案件数量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60%。

3.严格执行院庭长办案指标,充分释放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潜能。院庭长的办案数量由立案庭根据全院收案情况实时动态把握。

    4.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案优先分配给院庭长承办,简案优先分配给其他入额法官办理。

5.案件分配以随机分案为原则。由立案庭针对院庭长和其他入额法官分别制定分案表,在立案庭负责人界定案件繁、简属性后按照相应的分案表随机分案。

6.下件案件为繁案:(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2)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3)上级机关正式行文监督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本院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案件;(4)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5)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群体性,在辖区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其他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为简案。

7.院庭长要通过积极主动参审案件加强对入额法官的监督指导。院长除承办自己的案件外,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每位入额法官承办的案件至少1宗。副院长、审委会专委除承办自己的案件外,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分管部门每位入额法官承办的案件至少1宗。庭长除承办自己的案件外,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本部门入额法官承办的案件至少1宗。

院庭长参审案件时,审判长由案件承办人担任。

院庭长参审案件数,不计入院庭长办案指标。

二、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合议对于审判风险的防控作用。

8.增加审判员在合议庭成员中的构成比,入额法官除主审自己案件外积极参审他人案件,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司法技能。

以下案件的合议庭至少由2名入额法官组成:(1)有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2)此罪与彼罪的案件;(3)涉及群体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部门内勤收到案件后,将起诉书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确定是否属于以上三类案件。

9.认真执行案件合议制,避免合而不议。案件裁判前,主审法官须召集合议庭成员就案件处理结果充分合议,不得先判后议。

相关证据、事实已经当庭认定的,评议时可先由承办人就案情及已经认定的证据、事实进行简要归纳,然后由各合议庭成员直接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相关证据、事实未经当庭认定的,评议时可先由承办人就案情进行简要归纳后,由各合议庭成员就相关证据、事实以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和法律适用逐一发表意见。

    10.合议庭成员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全面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表意见要有理有据,避免简单空洞,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不能简单“同意”了事。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尤其是争议较大的证据、事实,以及合议庭成员有分歧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避免合而不议。

    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时,可只就事实认定部分发表意见。

三、判前防控——建立院庭长掌握案件情况的有效机制,使院庭长通过多种途径充分了解风险因子并降低风险。

    11.判前防控是审理每起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防控,承办人不得签发结案文书。

12.案件风险防控逐级实施,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委承办的案件由承办人自行风险防控;副院长、审委会专委对所分管部门负责人承办的案件进行风险防控;庭长对所在部门法官承办的案件进行风险防控。

13.案件防控的风险为可能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以及判决主文不具可执行性等以下风险:

1)案由是否准确;

2)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包括前科劣迹、拘留时间、逮捕时间等信息;

3)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准确、清楚,是否有证据证明;

4)当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是否均组织质证并认证;

5)裁判主文是否明确、具体,是否遗漏涉案财物未处理;

6)量刑幅度与同类案件是否明显冲突;

7)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遗漏;

8)判决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说理是否充分、严谨。

14.案件承办人在文书签发前,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刑事案件风险防控表》(附件一)中的基本情况栏,连同裁判文书底稿(清样)一并呈交风险防控人员审核。

15.承办人应在审限届满三日前将本意见第14条中的审阅材料提交风险防控人员。准备当庭宣判的在开庭前先行防控。

16.风险防控人员应自收到承办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内内完成审阅,案情复杂需阅卷审核的,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风险防控人员经审阅认为存在相应风险的,应如实记录于《刑事案件风险防控表》中的风险排除栏,并向承办人口头提出风险警示

17.承办人经警示认为确实存在相应风险的,可对案件进行整改后签发文书。承办人经警示认为风险不存在的,可申请将案件逐级呈法官会议讨论,也可直接签发文书。

18.《刑事案件风险防控表》一份存于案卷副卷以备查阅,另一份和文书底稿由风险防控人员自行保管以备查阅。

19.案件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承担裁判责任。风险防控人员对案件不负裁判责任,但负风险防控责任。

    四、借脑办案——凝聚法官集体智慧,开好法官会议,有效防控审判风险。

20.本院法官会议自下而上分为审判庭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两个层级。

21.审判庭法官会议由部门全体法官组成。部门负责人是会议召集人。部门负责人可指定本部门干警担任法官会议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准备、会议记录、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22.召开部门法官会议一日前,承办人应将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送会议秘书,由会议秘书印制分发给法官会议成员。

召开部门法官会议时,先由承办人简要汇报案情并归纳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疑、难点,再由参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可邀请其他部门的法官参加会议,分管院领导可莅临指导并发表意见,本部门法官助理、书记员均可列席会议并发言。

参会人员的发言效力一律平等。法官会议不形成决议,也不形成多数意见,发言仅供承办人参考。

23.部门法官会议讨论仍然分歧较大的,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24.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和召开,依本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定法[2015]93号)进行。

25.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然分歧较大的,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6.法官会议记录原件应附于案卷副卷归档,会议秘书应印制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阅。部门法官会议会议记录复印件由本部门负责按年度保管。专业法官会议记录由会议秘书交法院办公室按年度保管。

    五、其他意见

    27.本意见所称院庭长,不含副庭长。

28.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本院施行,试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9.2017年10月1日前旧存未结案件、2017年10月1日后新收案件适用本意见。

 

 

 

附:《刑事案件风险防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