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1-20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I.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支付令;
2. 生效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以及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 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II. 申请执行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并提供原件核对;
3.生效证明原件;
4.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5.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III.申请执行的期间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
2.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