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7日,定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在一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首次加入了执行通知。
被告邓某与定安县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定安某公司依约向被告出借300万元,但被告邓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原告诉至法院。定安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公开庭审,经调解,被告邓某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同时在调解书主文中加入了前文所述的执行通知条款。
通过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能够全面加强审执衔接配合,助力解决执行“送达难”问题。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必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减少执行送达环节,极大地提高执行效率,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下一步,定安法院将继续探索执行新模式,实践执行新措施,不断加强立审执衔接配合,持续巩固深化执行攻坚成果。
名词解释: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